2024-01-02 112學年度下學期收退費標準 苗栗縣私立惠能幼兒園112學年度下學期收退費標準 (單位:新台幣/元)
收費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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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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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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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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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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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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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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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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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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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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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胎⼦女不超過3,000元,第2胎不超過2,000元,第3胎以上不超過1,000元,低收/中低收免繳費⽤,家⻑繳費與幼兒園原收費數額間之差額,由教育部⽀付。
2.收退費依苗栗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辦理。
3.本學期教保服務期間起迄⽇為113年2⽉1⽇⾄113年7⽉31⽇,全學期以6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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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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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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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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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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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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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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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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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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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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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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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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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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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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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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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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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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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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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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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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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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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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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繳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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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胎:2,027元
第2胎:1,027元
第3胎(含)以上: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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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胎:1,627元
第2胎:627元
第3胎(含)以上: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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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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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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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收費數額與家長繳交費用之間的差額,由行政院協助家長支付給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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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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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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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雙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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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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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坐車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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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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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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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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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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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部規定機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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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紀念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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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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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班下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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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購買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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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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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480 冬季: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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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購買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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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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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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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贈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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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袋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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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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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贈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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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園收退費標準依據苗栗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府行法字第1120273528號)施行。
苗栗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設立於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之教保服務機構。非營利幼兒園收退費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有收取營運成本以外費用之必要時,其項目應符合本辦法之規定,並經審議及相關程序。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之收退費,除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支付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及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支付教保服務機構行政、業務及基本設施設備所需之費用;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金,或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
三、代辦費:教保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下列費用:
(一)材料費:輔助教學所需教學素材、文具用品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活動費:辦理教學、活動所需物品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午餐費:午餐食材、廚(餐)具、燃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燃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燃料費、保養修繕、保險、規費、折舊費;駕駛人員之人事費,以雜費支付為主,不足部分,以交通費支付。
(六)延長照顧服務費:支應相關人員鐘點費及行政支出費用。
(七)臨時照顧服務或過夜服務費:支應相關人員鐘點費及行政支出費用。
四、代收費:教保服務機構代為收取之下列費用:
(一)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費。
(二)家長會費:成立家長會者,其家長會行政、業務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其他費用:
1、代購識別性服飾或配件、圍兜、書包、餐具、幼兒紀念性相關資料及其他幼兒個人用品之費用;上開費用不得強迫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購買。
2、參加校外教學者,其保險費、車資(租賃車輛或大眾運輸工具)或參訪之門票所需費用。
教保服務機構不得向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收取上開所定項目以外之費用;並得視實際需求,減列收費項目。
第 4 條 公立幼兒園各收費項目應收取費用之基準如附表。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收費項目及用途,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本府備查。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於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預收學費,收取數額不得超過學費百分之十,並應於幼兒實際就讀後,全額折抵學費。
第 5 條 幼兒中途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就讀,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一、公立幼兒園:依幼兒就讀當日起算,按家長每月平均繳交費用及當月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二、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一)學費、雜費:
1、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就讀者,收取全額費用。
2、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就讀者,收取三分之二。
3、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就讀者,收取三分之一。
(二)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比例收取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就讀當月收取 費用,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三、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 6 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公立幼兒園:依幼兒離園當日起算,按家長每月平均繳交費用及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費用。
二、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一)學費、雜費:
1、教保服務起始日前三十日以前(含例假日)提出無法就讀者,全額退費;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未達三十日(含例假日)始提出無法就讀者,教保服務機構預收之一定比率學費不予退費,其餘費用應予退還。
2、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退還三分之二。
3、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退還三分之一。
4、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不予退費。
(二)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開教保服務機構當月未就讀日數 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三、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教保服務機構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 7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公立幼兒園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請假或停課期間家長每月平均繳交費用、交通費及延長照顧服務費;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請假或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及延長照顧服務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一、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五日以上。
二、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
三、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
前項第三款之退費,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第 8 條 與本府簽訂契約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幼兒中途入(離)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請假及停課期間退費事宜,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辦法所稱就讀日數比例,以幼兒當月實際就讀日數除以教保服務機構當月教保服務日數計算;就讀月數比例,以幼兒全學期實際就讀月數除以教保服務機構全學期教保服務月數計算,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幼兒就讀日數收取費用。
第 10 條 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收費規定及繳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幼兒實際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就讀日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並由教保服務機構、家長各收執一份。
第 11 條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有以超過向本府備查之數額及項目,向幼兒家長收費之情事者,除依本法處罰外,應立即返還超收之費用。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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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 | 訪問量2024-0571,1202024-0670,2532024-0781,5152024-0878,0162024-0964,5632024-1064,8782024-1144,943 | | | | | | | | | | | | | | | 月平均:67,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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