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節錄)
第 3 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支付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及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支付教保服務機構行政、業務及基本設施設備所需之費用;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金,或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
三、代辦費:教保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下列費用:
(一)材料費:輔助教學所需教學素材、文具用品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活動費:辦理教學、活動所需物品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午餐費:午餐食材、廚(餐)具、燃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燃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燃料費、保養修繕、保險、規費、折舊費;駕駛人員之人事費,以雜費支付為主,不足部分,以交通費支付。
四、代收費:教保服務機構代為收取之下列費用:
(一)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費。
(二)家長會費:成立家長會者,其家長會行政、業務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其他費用:
1、代購識別性服飾或配件、圍兜、書包、餐具、幼兒紀念性相關資料及其他幼兒個人用品之費用;上開費用不得強迫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購買。
2、參加校外教學者,其保險費、車資(租賃車輛或大眾運輸工具)或參訪之門票所需費用。教保服務機構不得向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收取上開所定項目以外之費用;並得視實際需求,減列收費項目。
第 4 條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於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預收學費,收取數額不得超過學費百分之十,並應於幼兒實際就讀後,全額折抵學費。
第 8 條 與本府簽訂契約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幼兒中途入(離)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請假及停課期間退費事宜,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辦法所稱就讀日數比例,以幼兒當月實際就讀日數除以教保服務機構當月教保服務日數計算;就讀月數比例,以幼兒全學期實際就讀月數除以教保服務機構全學期教保服務月數計算,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幼兒就讀日數收取費用。
第 10 條 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收費規定及繳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幼兒實際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就讀日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並由教保服務機構、家長各收執一份。
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節錄)
十三、幼兒於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中途入園、離園及教保中心者,當月收取費用,應依前項費用按幼兒當月實際就學日數比率計算。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或依法令停課日數,連續達五日以上者,應按幼兒每月實際繳交費用,乘以請假或停課日數占當月教保服務總日數比率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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